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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潜邸》by周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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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梦溪笔谈》故事二译文作者:佚名
三司使的级别在翰林学士之上。按旧时体制,三司使权使公事与三司使正官职任相同,所以“三司使权使公事”的结衔,“三司使”三字在“权使公事”之上。庆历年间,叶道卿为三司使权使公事,执政官有欲压制道卿的,因而在颁降任命他的敕书时,移“三司使”三字于“权”字之下而称“权三司使”,遂使权三司使的立班在翰林学士之下,并且至今沿用为定例。后来曾有人奏论此事,虽然“权三司使”的结衔未变,而权三司使新任命,閤门使传达皇帝圣旨,偶尔也有列其等级在翰林学士之上的,但不是固定的成例。。。
宗室子弟授予南班官衔,世人传说是在王文正(旦)为宰相时开始提议的,事实不是这样。按旧时制度,宗室子弟没有升迁官阶的法规,只有遇到很少举行的盛大庆典,才普遍升迁一级。景祐年间,初次制定在南郊合祭天地时以□□、太宗、真宗一起配享的制度,宗室欲借此大典礼请求推恩迁官,因而让诸王宫教授刁约起草表章报告皇上。事后刁约拜见宰相王沂公(曾),沂公问日前宗室请求迁官的表章是谁起草的。刁约一时猜不透他的意思,就回答说不知道。回来后刁约想这事,怕事情被追查后会造成窘迫且将得罪,于是又到宰相府拜见沂公。沂公还像上次那样问他,刁约更加恐慌,不敢再隐瞒,遂如实回答。沂公说:“没有其他意思,只是喜欢这表章的文词。”并再三给以表扬。然后又慢慢说道:“已得皇上旨意另行安排,隔几天就会有政府的指令。”自此遂有宗室授予南班官的成例。皇帝的近亲从开始除授位次低的将军,凡经七次升迁,即升至节度使,于是成为固定的制度。宗室诸人用上千匹细绢答谢刁约,刁约推辞不敢接受。我和刁约有亲戚故旧关系,他曾出示当时所上表章的草稿给我看过。
太宗命创方团毬带赏赐两府的文臣。后来枢密使兼侍中张耆、王贻永都受到特赐,李用和、曹郡王都因为是元舅而受到赏赐,近年宣徽使王君贶因为年高德昭而受特赐。这些都是出于特别的礼遇,并非定例。近年京城人士穿着官服乘马时,用浅黑色的衣服蒙在官服外,称为“凉衫”,也是古代遗传下来的做法。这种浅黑色的衣服就是《仪礼》中的“朝服加景”,只是不知道古人“景”的式样、颜色是怎样的。
掌内外制的学士和知制诰凡是起草任命官员的制书,只要被任命的是给谏、待制等五品以上的官员,起草者就都有润笔物。太宗时曾确定润笔的钱数,命刻于碑石上立在舍人院,每任命官员就出文书督促发放,供职舍人院的官员以至吏人和马夫都有分沾。元丰年间改革官制,内外制官员都增加了添支钱,遂罢去润笔的钱物。
唐代制度,官品不够而以其他官职暂时代理或兼任的官员,称为直官,例如许敬宗任直记室就属此类。我朝学士、舍人都设置直院。熙宁年间,重新设置直舍人院、直学士院,只是以资历浅的人来任职,其实是正官,而非直官。熙宁六年,舍人都被贬官撤职,阁中无人,于是让章衡权知制诰,但不授予其直院之职,因为他是暂时兼职。古代的兼职官员,多数是暂时兼任,如有长期兼任者,就相当于正官。我家藏有《海陵王墓志》,谢朓撰写的,他落款的官衔称“兼中书侍郎”。
三司、开封府、京城外州府的长官升堂理事,都有衙役在前引路吆喝。本朝制度规定,在宫禁之中只有三种官员可以吆喝通告:宰相到中书省时通告,翰林学士到翰林院时通告,御史到朝堂时通告。吆喝通告时都用穿红衣的役吏,称作“三告官”。在官员所经过的地方,门吏用棍杖敲地以警示众人,称作“打杖子”。对两府、亲王,要从殿门一直打到本司或上马的地方;宣徽使打于宣徽院;三司使、开封府尹打于各自的官署。近年来,寺监长官也要打杖吆喝,这不合过去的规矩。以前宰相上朝,也有经皇帝特许,张华盖、打杖子的,那是临时性的指令。手持丝梢鞭进宫,要三司副使以上官员才可以;副使只可乘紫丝暖座跟随入内。允许仪仗队长手持旧棍杖,得是待制以上的官员才可以。近年来寺监长官也持藤杖,这不合过去的制度。文武百官的仪仗规则,除记入律令以外,各家所作的记载,还是有遗漏。所记尽管很琐细,却也是一个时期用于礼仪的器物。
都堂及寺观百官会集时的座次,多出于临时安排。唐代以前的旧制都无法查考了,唯有颜真卿写给左仆射定襄郡王郭英义的一封书信说:“宰相、御史大夫、两省五品以上供奉官自为一行,十二卫大将军的座位在其次,三师、三公、令仆、少师、保傅、尚书左右丞、侍郎自为一行,九卿、三监的座次在他们对面。自古以来,未曾错乱。”这段话大略体现了当时的旧制,今天抄录在这里,以弥补记载的遗漏。
朝廷赐予臣下“功臣”的名号,始于唐德宗奉天之役时。从那以后,各藩镇长官以至其僚属从事和参军,凡是资历深的,都援例赐以“功臣”之号。本朝只以“功臣”名号赐予将相大臣。熙宁年间,因按制度要加皇帝尊号,宰相率领同事诸大臣当面请示再三,神宗始终不答应,并说:“这种名号如同你们的‘功臣’之号,对一个人的名实又有何补益?”其时吴正宪为宰相第一人,于是请求取消已赐给他的“功臣”之号,神宗答应了。自此群臣相继请求撤销“功臣”名号,遂不再赐予。
辨证一
作者:沈括
钧石之石,五权之名,石重百二十斤。后人以一斛为一石,自汉已如此,“饮酒一石不乱”是也。挽蹶□□,古人以钧石率之。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。凡石者,以九十二斤半为法,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。今之武卒蹶弩,有及九石者,计其力乃古之二十五石,比魏之武卒,人当二人有余;弓有挽三石者,乃古之三十四钧,比颜高之弓,人当五人有余。此皆近歳教养所成。以至击刺驰射,皆尽夷夏之术;器仗铠胄,极今古之工巧。武备之盛,前世未有其比。
《楚词·招魂》尾句皆曰“些”,苏个反。今夔、峡、湖、湘及南、北江獠人,凡禁咒句尾皆称“些”。此乃楚人旧俗,即梵语“萨冣诃”也。萨音桑葛反,冣无可反,诃从去声。三字合言之,即“些”字也。
阳燧照物皆倒,中间有碍故也。算家谓之“格术”。如人摇橹,臬为之碍故也。若鸢飞空中,其影随鸢而移,或中间为窗隙所束,则影与鸢遂相违,鸢东则影西,鸢西则影东。又如窗隙中楼塔之影,中间为窗所束,亦皆倒垂,与阳燧一也。阳燧面洼,以一指迫而照之则正;渐远则无所见;过此遂倒。其无所见处,正如窗隙、橹臬、腰鼓碍之,本末相格,遂成摇橹之势。故举手则影愈下,下手则影愈上,此其可见。阳燧面洼,向日照之,光皆聚向内。离镜一、二寸,光聚为一点,大如麻菽,著物则火发,此则腰鼓最细处也。岂特物为然,人亦如是,中间不为物碍者鲜矣。小则利害相易,是非相反;大则以已为物,以物为已。不求去碍,而欲见不颠倒,难矣哉!《酉阳杂俎》谓“海翻则塔影倒”,此妄说也。影入窗隙则倒,乃其常理。
先儒以日食正阳之月止谓四月,不然也。正、阳乃两事,正谓四月,阳谓十月。日月阳止是也。《诗》有“正月繁霜”;“十月之交,朔月辛卯。日有食之,亦孔之丑”二者,此先王所恶也。盖四月纯阳,不欲为阴所侵;十月纯阴,不欲过而干阳也。
余为《丧服后传》,书成,熙宁中欲重定五服敕,而余预讨论。雷、郑之前,阙谬固多,其间高祖远孙一事,尤为无义。《丧服》但有曾祖齐衰六月,远曾缌麻三月,而无高祖远孙服。先儒皆以谓“服同曾祖曾孙,故不言可推而知”,或曰“经之所不言则不服”,皆不然也。曾,重也。由祖而上者,皆曾祖也;由孙而下者,皆曾孙也:虽百世可也。苟有相逮者,则必为服丧三月。故虽成王之于后稷,亦称曾孙。而祭礼祝文,无远近皆曰曾孙。《礼》所谓“以五为九”者,谓傍亲之杀也。上杀、下杀至于九,傍杀至于四,而皆谓之族。族昆弟父母、族祖父母、族曾祖父母。过此则非其族也。非其族,则为之无服。唯正统不以族名,则是无绝道也。
旧传黄陵二女,尧子舜妃。以二帝化道之盛,始于闺房,则二女当具任、姒之德。考其年歳,帝舜陟方之时,二妃之齿已百歳矣。后人诗骚所赋,皆以女子待之,语多渎慢,皆礼义之罪人也。
历代官室中有謻门,盖取张衡《东京赋》“謻门曲榭”也。说者谓“冰室门”。按《字训》:“謻,别也。”《东京赋》但言别门耳,故以对曲榭,非有定处也。
水以漳名、洛名者最多,今略举数处:赵、晋之间有清漳、浊漳,当阳有漳水,灨上有漳水,鄣郡有漳江,漳州有漳浦,亳州有漳水,安州有漳水。洛中有洛水,北地郡有洛水,沙县有